第一商標轉讓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,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必須意思表示一致,可以是有償,可以是無償,但一般
為有償轉讓。
第二商標轉讓必須訂立書面轉讓合同。
第三,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,必須一并轉讓,以防止發(fā)生商品出處的混
淆。對此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也作了規(guī)定。
第四,注冊商標所有人如果已經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,應當征得被許可人同意,才能將注冊商標轉讓給第三
人,否則不應申請轉讓注冊商標,這主要是為了保護被許可人的利益,因為許可使用本身是以商標所有人的信譽
為基礎,是基于被許可人對許可人的信任而達成的合意,許可人將商標擅自轉讓則會使這種合意的存在失去基礎
。雖然現(xiàn)行商標法規(guī)沒有明確規(guī)定,但從保護商標使用人的角度應該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。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可
以通過合同的約定來獲得此項權利。
第五,商標的轉讓必須辦理轉讓注冊,并經核準公告才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對可能產生誤認、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的
轉讓注冊申請,商標局可能不予核準,予以駁回。因此我國在商標轉讓上采取的是核準制度。只有核準并公告后
受讓人才能取得商標權。在商標轉讓上英聯(lián)邦國家規(guī)定商標轉讓均需要登記。我國臺灣地區(qū)商標法規(guī)定商標只有
連同經營一道方可轉讓。
《歐共體商標條例》對商標轉讓規(guī)定的比較詳細:
l、商標權可以全部轉讓,也可以部分轉讓,可以連同企業(yè)經營,也可以不連同,但企業(yè)經營的全部轉讓,則必須
連同商標一道轉讓。
2、除司法判決外,一切商標轉讓活動必須有書面合同,否則無效。
3、商標轉讓必須在主管部門登記,否則無效;如果主管部門認為有關的轉讓活動可能誤導公眾,則應駁回登記;
但如果受讓方同意將商標的使用權限于不致誤導公眾的范圍內,則應準予登記。
4、未經登記的受讓人之繼承人無權繼承有關的商標權。因各國對商標轉讓規(guī)定不盡一致,TRIPS協(xié)議的21條規(guī)定
商標所有人有權連同或不連同商標所屬的經營一道轉讓其商標。這就賦予了商標權人更加靈活的轉讓方式。但
TRIPS協(xié)議沒有涉及轉讓的其他特殊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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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資料:河北公司注冊所需材料是哪些?
解決時間:2022-03-29 10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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